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14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飞。
被告翁永根,被告钟美花,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翁永根、钟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幼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