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泽,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8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1月2日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卫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卫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栲栳镇田村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林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卫泽、王林受伤。经鉴定,王卫泽、王林所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卫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卫泽、王林应承担各种经济损失相抵后,王卫泽共赔偿王林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王林对王卫泽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卫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也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卫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卫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其子王渊远沿南苏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永济市栲栳镇田村王江荣家门口时,遇王林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卫泽、王林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王卫泽、王林所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2012年3月31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永公交认字第142702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卫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卫泽、王林应承担各种经济损失相抵后,王卫泽共赔偿王林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王林对王卫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永济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接王江荣报案,在永济市栲栳镇田村村西路口,两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王林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2月5日晚,其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径栲栳镇田村路口时,与王卫泽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王迎泽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2月5日晚22时左右,其侄子王渊远打电话说王卫泽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其赶到现场后看到王林扶着摩托车在马路中间摇晃,王卫泽摔在路边的壕里的事实。4、王渊远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2月5日晚22时左右,其父亲王卫泽驾驶摩托车自韩村由北向南行驶回田村,行驶至王江荣家门口处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王江荣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正月十四晚上,其在家中睡觉,听说其家门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其赶到现场时,受伤的人已经被送往医院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地点及现场状况。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王卫泽于2010年7月21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王林于2004年4月20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8、山西省侯马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卫泽血液内未检测出酒精;从送检的王林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9、永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明王林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所受损伤程度已达重伤;被告人王卫泽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所受损伤程度已达重伤。10、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卫泽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林负事故次要责任。11、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卫泽、王林应承担各种经济损失相抵后,王卫泽共赔偿王林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王林对王卫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12、被告人王卫泽的供述,其供认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也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未减速靠右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卫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