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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53号

但唐军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但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但唐军,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农机服务中心主任,住鄂州市梁子湖区。2012年7月18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梁检刑诉(20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唐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违反财政部[2005]11号《农业机构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鄂某发[2005]12号《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以当地农户名义为外地人龙圣翔、张某、赵某办理购机补贴申请手续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造成国有资金损失222800元。1、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旋耕机各一台)的情况下,以周某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35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2、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畈上但村书记但某为外地人赵某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三台机耕船)的情况下,仍同意但某以本人和但坤民、但金某的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1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3、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将当地村民王某2、熊某忠申请后放弃购买两台联合收割机购机协议的指标,擅自违规转给外地人张某,导致5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4、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一台)的情况下,以但唐军叔父但国华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3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5、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收割机一台)的情况下,以王汉才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26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6、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各一台)的情况下,以王某1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658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但唐军在履行职务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228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但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免予行政处罚。

被告人但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案发后,非常后悔,以后在工作中我会认真履行职责,请求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但唐军违反财政部[2005]11号《农业机构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鄂某发[2005]12号《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以当地农户名义为外地人龙圣翔、张某、赵某办理购机补贴申请手续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导致国家农机补贴款222800元被套取。1、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旋耕机各一台)的情况下,以周某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35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2、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畈上但村书记但某为外地人赵某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三台机耕船)的情况下,仍同意但某以本人和但坤民、但金某的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1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3、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将当地村民王某2、熊某忠申请后放弃购买两台联合收割机购机协议的指标,擅自违规转给外地人张某,导致5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4、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一台)的情况下,以但唐军叔父但国华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32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5、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收割机一台)的情况下,以王汉才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260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6、2009年上半年,但唐军在明知王营村书记王某1为外地人龙圣翔申请购买享受当地补贴的农用机械(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各一台)的情况下,以王某1名义为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导致65800元国家农机补贴资金被套取。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但唐军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周某、但某、张某、赵某的证言;书证:涉案购机审批表、相关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购机申请及购机后的核实工作中,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以当地农民的名义为外地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导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222800元被他人套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唐军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但唐军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但唐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盾

审 判 员  张学梅

人民陪审员  王义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