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何建国。被告牛海涛。被告段燕。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国诉被告牛海涛、段燕、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国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966元,由原告何建国负担。
审判员 袁丽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