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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商初字第897号

周少芬与阮思安、阮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少芬,阮思安,阮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897号

原告:周少芬。

被告:阮思安。

被告:阮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芬与被告阮思安、阮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芬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少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少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莉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殷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