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897号
原告:周少芬。
被告:阮思安。
被告:阮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芬与被告阮思安、阮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芬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少芬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少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莉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殷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