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8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代表人:孙亦楠。
委托代理人:王慧彬。
被告:查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查方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