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高禄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萍,女,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高禄明妻子。被告拓新峰,又名拓静,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禄明诉被告拓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禄明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拓新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实际由原告高禄明负担175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