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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757号

原告高禄明与被告拓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禄明,拓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高禄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萍,女,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高禄明妻子。被告拓新峰,又名拓静,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禄明诉被告拓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禄明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拓新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禄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实际由原告高禄明负担175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