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洪木诗,男,汉族,海丰县人,1968年8月20日生,住海丰县。
被执行人:邓达标,男,汉族,海丰县人,1975年8月23日生,住海丰县。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汕海法民二初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兰珍位于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西路水利局宿舍北侧东栋102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4)第0032520/01011209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洪木诗与被执行人邓达标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兰珍位于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西路水利局宿舍北侧东栋102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4)第0032520/0101120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好平
审判员 徐生荣
审判员 钟坚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