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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执字第399-1号

洪木诗、邓达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洪木诗;邓达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399-1号

申请执行人:洪木诗,男,汉族,海丰县人,1968年8月20日生,住海丰县。

被执行人:邓达标,男,汉族,海丰县人,1975年8月23日生,住海丰县。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汕海法民二初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兰珍位于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西路水利局宿舍北侧东栋102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4)第0032520/01011209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洪木诗与被执行人邓达标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兰珍位于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西路水利局宿舍北侧东栋102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4)第0032520/0101120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好平

审判员  徐生荣

审判员  钟坚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