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盛立平,
被告:曹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平诉被告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立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君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
盛立平与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盛立平,
被告:曹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平诉被告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立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君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