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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41号

盛立平与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立平,曹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41号

原告:盛立平,

被告:曹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立平诉被告曹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立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君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