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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77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段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段漫,胡金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段漫,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金钰,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段漫、胡金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漫、胡金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318483.69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执行人段漫、胡金钰庭外约定还款期限,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