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新放,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平,男。被告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鹏彪,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宝龙,董事长。被告孟祥西,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放与被告赵鹏彪、孟祥西、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放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元(原告���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9元,剩余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