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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35号

杨新放与赵鹏彪、孟祥西、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2-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新放,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鹏彪,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祥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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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新放,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平,男。被告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鹏彪,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宝龙,董事长。被告孟祥西,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放与被告赵鹏彪、孟祥西、西安正阳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放于201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元(原告���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9元,剩余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