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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民诉保字第71号

申请人陈季铭与被申请人王维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季铭,王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民诉保字第71号申请人陈季铭,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维兵,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人陈季铭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季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季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王维兵名下的位于江宁啊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186幢的房屋,保全金额为820万元。

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大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