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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毅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9-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陈毅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环城西一路**。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溢成,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毅武,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陈毅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3元,减半收取为10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徐秀群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