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58号
原告:杨建华,
被告:张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聪颖
杨建华与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58号
原告:杨建华,
被告:张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