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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58号

杨建华与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张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汤商初字第258号

原告:杨建华,

被告:张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松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