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涉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现住涉县。2012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辩护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涉县。2012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辩护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志刚、张杰、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献红、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冯琳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8日19时许,涉县井店镇四街村王某某因本村村民付某某辱骂其父亲王某甲,遂带领王某乙、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涉县井店镇下庄村口付某某家楼下找到付某某,要求付某某向其父道歉,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对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付某某右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供述、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害人经法庭释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庭审中发表意见称,被告人有前科,并不是一贯表现良好,现在正在调取其前科证据,本案还有其他人参与伤害,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赵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亲属已交纳赔偿款10000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不是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其次,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一贯表现较好,其亲属主动交纳赔偿款10000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19时许,涉县井店镇四街村王某某(另案处理)因本村村民付某某辱骂其父亲王某甲,遂伙同王某乙、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涉县井店镇下庄村口付某某家楼下找到付某某,要求付某某向其父道歉,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对付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付某某右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3月9日供述,2012年月2月28日18时许,当时我和吕某某在我厂里屋里坐着,王某某进来之后就说起付某某去大队找王某甲说房子拆迁的事了,和王某甲吵吵了几句,还骂王某甲了,气的王某甲血压高了,去输液了,他说去找找付某某问问咋回事,让付某某和他父亲道个歉。于是我开着车拉着王某某、吕某某就去了,张某某和王某乙也不知是怎么回事也上了车,然后我们就来到了井店下庄村口新盖的楼下找付某某。王某某和付某某打了一个电话,付某某说他没有在家一会儿就回来,我们便在楼下等着,张某某和王某乙便上了车等着。过了一会儿付某某回来了,跟着他的儿子、女儿,王某某便问付某某上午是不是骂他父亲了,付某某说没有,就这样吵起来了,吵吵时王某某去拽付某某的胳膊说:“走,咱去向我父亲道个歉。”付某某一甩他胳膊,并推了王某某一下说:“你干啥”。我见付某某推王某某,我上去便打付某某了,我扳住付某某的腿将他摔倒在地上,便朝付某某的身上连踢带踹,这时张某某和王某乙也从车上下来,张某某见我打开付某某了,也上前用脚朝付某某的身上乱踹,至于踹到了什么部位就不清楚了,反正就是朝付某某身上乱踹了,当时只顾打了,没有见他们三个在做什么。当时付某某的妻子艳丽也过来了,她和他的儿子就上来拦,就这样打了一会儿便拦开了,拉开之后,我们五个便上了车走了。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5月10日供述,我对付某某的损伤鉴定结论是轻伤没有异议,不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被告人赵某某2012年5月18日供述,当时我和吕某某在厂里坐着,王某某进来后和我们说起付某某和王某甲生气的事了,他说让我们去找付某某,让付某某和他父亲道个歉,于是我开车拉着他俩往厂外走,后来是王某乙和张某某上了车,之后我开车拉着他们到付某某家楼下。当时王某某问付某某是不是骂他父亲了,付某某说没有,之后他们吵吵起来了,吵吵的时候,王某某去拽付某某的胳膊让付某某去向王某甲道歉,付某某甩手去推王某某,于是我就上去打付某某了,我打开付某某后,我先将付某某扳倒在地后,朝他身上乱踹了,后来张某某跑过来用脚踹开付某某了,王某某还拽我别让我打了,吕某某没有注意干什么,见王某乙和张某某从车上下来了,没有见王某乙在干啥。2、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3月9日供述,2012年2月28日18时许,我在厂里上班,当时准备下班,见赵某某开着车拉着老板王某某,我也上了车,车上还有王某乙和吕某某,当时我并不清楚去干什么了,王某某还问了我一句:“你去干什么了”,我也没有吭声,后来车就开到了下庄村新盖的楼下,我们下了车,王某某就往楼上走,还打了一个电话,听打电话的内容是找付某某,但付某某并没有在家,一会儿就回来,于是我和王某乙就跑过去了,我见赵某某拽着付某某打,我就上去打付某某了,我们两个将付某某摁倒在地上后,用脚朝付某某身上乱踹,至于踹到他身上什么部位,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我只顾打了,没有注意他们三个在做什么。当时付某某的妻子和儿子来了,他俩在一旁拦架,就这样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打完之后就不打了,然后我们就上了车走了。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5月10日供述,我对付某某的损伤鉴定结论是轻伤没有异议,不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5月18日供述,当时我准备下班,见赵某某开车拉着王某某,我想乘车回家,上了车之后见王某乙和吕某某也在车上,开始我不清楚,王某某还问我去干什么了,我没有吭声,到了付某某家楼下后,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我才知道是来找付某某的,但我不清楚是找付某某什么事,王某某打电话找付某某时,付某某没有在家,我和王某乙就在车上等,后来我听到有吵吵声我先跑过去的,跑过去后我见赵某某拽着付某某打,我也上去打了,其他人没有注意干什么。3、被害人付某某2012年2月28日陈述,今天上午九点来钟,我去大队找本村书记王某甲,找他问下我房子的事,因为我房子拆了一年多时间了,没有给予答复,所以我问他怎么解决,之后我们便吵吵起来了,他不承认给我的许诺条件,我就说他说话不算数,不是男人,但是我们只是争吵,但没有动手。2012年2月28日19时许,我当时在我家门外等我儿子放学回家,当时有一个电话号码“186XX****XX”和我打电话,我问他是谁,他说他是某某,他有事找我,我说我先接下孩子,过了一会儿他又和我打了个电话说我没有在家,我说我马上回去,当时我和我儿子、女儿一起回的家,走到我家楼下,见有五个人,这时某某过来问我认识他吗,我说:“我认识你”,王某某就问我今天上午骂他父亲了,还准备打他父亲,我说没有,正说的时候,王某某忽然就抓住我的头发,后面有人扳我的腿,将我摔倒在地下,之后他们五个人就朝我的身上乱踹,踹到我的头部、面部及身上腰部等多处,当时我的右眼处特别疼,流血了,他们打了我一会儿之后,让我站起来,王某某问我服不服,我没有说话,他们又开始打我,我当时说你们想打打吧,之后他们又将我摁倒在地上,朝我身上乱踹了几脚,然后又问我服不服,我说服,然后他们就不打了。当时我儿子在拦架了,后来我妻子也跑过来拦架,被他们推打到一边。他们打完我之后,便上了车走了。我脖子上挂的项链找不到了,是一条铂金项链,买时价格4000余元,打完架之后我就找不到了。4、证人吕某某2012年3月6日证,2012年2月28日下午,我去王某某的厂里找他,进到他办公室,他正和赵某某说当天上午付某某和他父亲王某甲生气的事,后来张某某、王某乙也进来了,最后我们就商量说去找付某某,让付某某和王某甲道歉。于是晚上七点左右,我们五个人开车到付某某家里找他,但他家没有人,王某某就和付某某打了个电话,付某某说一会儿就回来,我们就在他楼下等他,过了一会儿,付某某和他儿子、女儿回来了,王某某就和付某某说他和王某甲生气的事、并让付某某向王某甲道歉。因为王某甲是我干爹,我也在一旁说让付某某去道歉,付某某一开始也答应去和王某甲道歉,但说着说着,付某某说话带了个把儿(脏话),王某某问他怎么骂人,于是就吵吵起来了,当时王某某和付某某面对面站着,我们剩下的在一旁站着,这时他们边吵,付某某往后倒,我当时看到远处付某某的妻子也跑过来,这时那边已经打起来。我见赵某某扳着付某某的腿将他摔倒在地上,然后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个朝付某某的身上乱踹了几脚,我在一旁站着,离他们打架有几米远,因为我儿子和付某某的女儿是一个班的同学,所以我没有上前,也没有去拦架,王某乙也在一旁的位置站着来,这时付某某的儿子上去去拦,付某某的妻子也跑过来拦,就这样他们薅拽到一起,一会儿就都不打了,拦开之后,我们五个人便上车走了。5、证人王某乙2012年4月3日证,2012年2月28日18时许,我和我哥王某某在他屋里说起付某某骂我父亲的事了,我们心里有点着急,就决定去找一下付某某,就问问他为什么骂我父亲,然后开车就去了,走的时候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都一起去的。后来打听到付某某家在下庄村新盖楼,我们就去他家找他,他没有在家,我哥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付某某说他一会儿回来,然后我们在楼下等,我和张某某便去车上等,过了一会儿,我见付某某楼下有人了,还听到吵吵声,以为是付某某回来了我们便下了车过去了,过去之后见赵某某拽着付某某打,张某某也上去打付某某了,他们两个将付某某摁倒在地之后,用脚朝付某某身上踹,当时付某某的妻子和儿子也在旁边拦架,就这样打了一会儿之后便不打了,然后我们便走了。当时张某某先下车跑过去的,我在后面走,走到跟前已经快不打了,我没有上手去打,吕某某也在一旁站着来,我哥王某某在一旁站着来。6、证人李某某2012年3月4日证,2012年2月28日晚,我们一家人都在井店四街旧家吃饭,我丈夫付某某七点多钟就去新家(下庄村口)等我孩子放学回家,过了一会儿付某某和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和他打电话了,我感觉不对劲儿,因为平时王某某和我们家没有什么联系,于是我便往回走,走到我楼下的时候,我见有好几个人,我就赶紧跑过去,见吕某某搂着付某某的腿,有一个人还拽着付某某的头发,摁到地上,然后那五个人就往付某某身上乱踹,我上前拦架时,那个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拽着我将我拽到一边,我儿子上前拦架时,也被人推到一边摔到地上,我女儿在一旁哭,就这样他们就朝身上乱踹,踹了一会儿,王某某问付某某服不服,付某某站起来没有说话,然后他们五个人又开始将付某某摁倒在地,用脚朝他身上乱踹就这样又打了一会儿,他们又问付某某服不服,付某某说服了,这才不打了。王某某还说了句不服再打一顿,之后他们五个人上了一辆皮卡车走了。付某某浑身上下都被踹的脚印,右眼肿了还流血了。7、证人付某甲2012年3月4日证,2012年2月28日19时许,我放学回家,我父亲在家外路口等我,还有我八岁的妹妹,我们三个一起回到家楼下时,见有五个人在楼下等我们,为首的是王某某,他说我爸和他父亲生气了,他让我爸去向他爸道个歉,我爸说道歉可以,但现在没有时间,到明天再说,当时我和妹妹在一旁站着,正说着话,有一个人我也没有注意到是谁就拽着我爸头发,然后五个人一起上去将我爸摁倒在地,之后那五个人就朝我爸头上、身上等各处乱踹,我上去拦架时被一个人推到一边摔倒在地,这时我母亲也过来了,她也上来拦,但被一个人拽到一边,就这样,他们朝我爸身上踹了一会儿后,王某某问我爸服不服,我爸站起来没有说什么,他们又将我父亲摁倒在地,又朝他身上乱踹,就这样打了一会儿之后,王某某又问服不服,我爸说服了,然后才不打了,王某某还说不服再打一顿,就这样打完之后,他们上了一辆车就走了。我见他眼(右眼)肿了,还流血了。8、邯郸市公安局(2012)年市公安局法医鉴字第(010325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9、被害人付某某2012年2月28日住院病历一份。被害人付某某伤情照片2张,指认被打现场照片1张。10、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井店镇四街村委会证明,证被告人赵某某无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2、赵某某亲属交纳赔偿款证明,证已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井店镇四街村委会证明,证被告人张某某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2、张某某亲属交纳赔偿款证明,证已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0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因被害人付某某辱骂王某甲一事找付某某道歉的过程中,殴打付某某,造成付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被害人认为二被告人有前科,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能主动交纳赔偿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辩称,应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卢志平
审 判 员 贾全如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爱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