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97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诉讼代表人:方必平。
委托代理人:陈汝华。
被告:周芳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周芳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芳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芳香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周芳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露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