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郸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欣,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亭,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2日,该公司施工队长。被告郸城县工业区郑小楼社区(原郸城县城郊乡郑小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兆红,任主任。被告郸城县城郊乡郑小楼小学。法定代表人郑泽春,任校长。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郸城县工业区郑小楼社区、郸城县郑小楼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3000元,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郸城县工业区郑小楼社区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203000元,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前偿还53000元;于2014年12月26日前偿还50000元;2015年12月26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6年12月26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该欠款止。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被告郸城县工业区郑小楼社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