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商初字第687号

童赟婷与陈立民、齐志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赟婷,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87号

原告:童赟婷。

委托代理人:童志军。

被告:陈立民。

被告:齐志萍。

被告:邓金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赟婷与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赟婷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赟婷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童赟婷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朱震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