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87号
原告:童赟婷。
委托代理人:童志军。
被告:陈立民。
被告:齐志萍。
被告:邓金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赟婷与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赟婷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赟婷撤回对被告陈立民、齐志萍、邓金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童赟婷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朱震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