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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巡民初字第137号

季爱红与童仕明、张明高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爱红,童仕明,张明高,李艳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巡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季爱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

被告:童仕明,

被告:张明高,

被告:李艳丽,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林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爱红与被告童仕明、张明高、李艳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季爱红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爱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季爱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