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巡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季爱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
被告:童仕明,
被告:张明高,
被告:李艳丽,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林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爱红与被告童仕明、张明高、李艳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一案中,原告季爱红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爱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季爱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