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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7号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家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陈家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合民初字第37号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被告陈家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东

书记员 李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