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陈兴得。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
被告:包永峰。
被告:陆枝昭。
委托代理人:陈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得与被告包永峰、陆枝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得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得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