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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686号

陈兴得与包永峰、陆枝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兴得,包永峰,陆枝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陈兴得。

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

被告:包永峰。

被告:陆枝昭。

委托代理人:陈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得与被告包永峰、陆枝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得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得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