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卫。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勇。
委托代理人:宁华。
上诉人郑红卫为与被上诉人刘铁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郑慧芳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何小丽、祝伟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郑红卫的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上诉人刘铁勇及委托代理人宁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夏云伟函(2012)浙衢商终字第343号柯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郑红卫为与被上诉人刘铁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已于2012年12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审。现将该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本案中。本案中,,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未作出相应的审查和认定,致使对该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原审法院应审查后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你院重审时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及抗辩等,查明本案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判。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