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东民初字第1130号

傅斌与吴坚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傅斌,吴坚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傅斌。委托代理人蔡定方、张彦。被告吴坚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斌诉被告吴坚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傅斌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斌撤回对被告吴坚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斌负担。

审 判 员 方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