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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刑执字第1533号

田海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刑执字第1533号罪犯田海文。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台黄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田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海文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6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海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海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宇

审判员  瞿晨超

审判员  王安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