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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海执字第274号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宁波凯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凯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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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沪海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赵希望。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凯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吴旭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凯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7,452.26元、1,153.60美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