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2268号
原告:高跃军。
被告:严琦琪。本院受理原告高跃军诉被告严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跃军于201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琦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跃军撤回对被告严琦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高跃军负担,余款1900元退还原告高跃军。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