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下商初字第2268号

高跃军与严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跃军,严琦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2268号

原告:高跃军。

被告:严琦琪。本院受理原告高跃军诉被告严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跃军于201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琦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跃军撤回对被告严琦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高跃军负担,余款1900元退还原告高跃军。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