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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357号

柴能国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能国,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柴能国。

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联明。

委托代理人:顾海港。

委托代理人:陈则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能国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能国以已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能国撤回对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柴能国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欧阳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