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韩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野胡拐乡岸上村。被告靳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野胡拐乡蔡东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某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光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