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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773号

陆士良与潘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任祥荣。

被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离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连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