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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84号

朱正祥与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正祥,徐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朱正祥。被告徐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祥与被告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275元,由原告朱正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媛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倪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