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朱正祥。被告徐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祥与被告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275元,由原告朱正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媛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倪艳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