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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民初字第314号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委托代理人:蒋利刚。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赵震峰。

委托代理人:赵伟东。

委托代理人:付俊杰。

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被告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2)衢柯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吴雯雯独任审理。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利刚,被告委托代理人赵伟东、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原告作为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虽为该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但不是适格的赔偿权利人,无权就赔偿事宜向被告提起诉讼,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