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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74号

王瀛与方立孟、马小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瀛;方立孟;马小妹;方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74号

原告:王瀛。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

被告:方立孟。

被告:马小妹。

被告:方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瀛诉被告方立孟、马小妹、方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王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