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874号
原告:王瀛。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
被告:方立孟。
被告:马小妹。
被告:方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瀛诉被告方立孟、马小妹、方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王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