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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龙行初字第16号

杨正树与龙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树,龙泉市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杨正树。

被告:龙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怀坤。

原告杨正树与被告龙泉市林业局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向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树负担。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刘文毅

审 判 员  邱良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蒋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