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杨正树。
被告:龙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怀坤。
原告杨正树与被告龙泉市林业局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向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树负担。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刘文毅
审 判 员 邱良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蒋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