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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10号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六军、龙顺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六军,龙顺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10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思敏。

被告钟六军,被告龙顺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六军、龙顺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春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稼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