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310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思敏。
被告钟六军,被告龙顺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钟六军、龙顺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汪春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稼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