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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17号

章立川与毛瑞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立川;毛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章立川。被告毛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立川与被告毛瑞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立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立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