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章立川。被告毛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立川与被告毛瑞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立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立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来自
章立川与毛瑞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章立川。被告毛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立川与被告毛瑞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立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立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