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袁启龙。
委托代理人:王伟。
被告:胡红燕。
被告:徐志华。
原告袁启龙诉被告胡红燕、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