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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892号

袁启龙与胡红燕、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启龙,胡红燕,徐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袁启龙。

委托代理人:王伟。

被告:胡红燕。

被告:徐志华。

原告袁启龙诉被告胡红燕、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