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海长民初字第1136号
原告:何建明。
被告:吴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明与被告吴李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明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明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智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