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成行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勇。 上诉人李勇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行初字第8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勇称,原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勇诉请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作出的编号为A021729712《四川省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李勇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李勇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2)金牛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审 判 员 邓云茂
代理
审判员 郑洪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