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790号
原告:杨建新。
被告:何日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新与被告何日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新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杨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杨建新承担(已付讫)。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