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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790号

杨建新与何日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新,何日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790号

原告:杨建新。

被告:何日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新与被告何日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新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杨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杨建新承担(已付讫)。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