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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海刑初字第1033号

梁思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思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海刑初字第10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思聪,2003年12月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2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思聪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思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2日,被告人梁思聪伙同罗代飞(已判刑)先后窜至海宁市海洲街道洛隆路353号艺博装饰店门口、洛隆路599号醉湘楼外人行道上,采用搭线、推车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公民王宏茂、陈沸停放的申阳光牌、轻骑牌二轮电动车各1辆,共计价值3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轻骑牌二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2012年5月19日、5月27日、5月28日,被告人梁思聪伙同帅义波(另行处理)先后窜至海宁市硖石街道硖北桥临时菜场、海洲街道联塘路83号楼下及海宁市人民医院南侧停车棚,采用搭线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公民葛奇涵、王忠芬、钱晓峰停放的佳能牌、富士达牌、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各1辆,共计价值463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梁思聪先后窜至海宁市人民医院停车场、火车站停车场、火车站对面超市附近、硖石街道水晶宫浴场门口、海昌街道双山卫生院、海昌街道皮都路一代天骄网吧门口、海昌路宇诚商务酒店门口、海昌街道泾长1里531号海宁市路易酷奇服饰有限公司楼梯口、海昌街道海宁市图书馆海昌分馆楼梯口、海昌街道金三角农贸市场外等处,采用搭线、推车等手段盗窃作案20起,窃得公民戴某、杨某、周某、黄兴发、顾玲洁、赵月萍、俞凤莲、朗斌、王玉华、张调资、岳万英、李瑞彬、朱慧琳、於桂仙、黄太连、王定勇、王牛、张亚、薛孝连、褚春娟停放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2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2辆、速派奇牌二轮电动车2辆、济南轻骑牌二轮电动车6辆、南洋牌二轮电动车1辆、爱妮牌二轮电动车1辆、建设威尔玛牌二轮电动车1辆、轻骑牌二轮电动车1辆、新大洲牌二轮电动车1辆、狮龙牌二轮电动车1辆、佳力牌二轮电动车1辆、小三轮电动车1辆,共计价值1949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佳力牌二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思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某、杨某、周某等陈述,同伙帅义波、罗代飞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思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价值28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思聪所犯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伙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梁思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梁思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思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琴梅

人民陪审员  姚炳初

人民陪审员  朱继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