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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1186号

周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1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中旬至5月17日,被告人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网络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场所审验合格证,在本市西湖区蒋村一号桥老街出租房内违规开设无证网吧,摆放电脑供顾客上网,营业额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0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张某、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电信宽带开户明细、收入统计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正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