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645号

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与王宝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王宝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645号

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年。

委托代理人:谢作陈。

被告:王宝算。

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宝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人谢作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于2006年1月27日前在原告处印制印刷品,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000元,同时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000元及利息损失(按本金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原告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基本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被告王宝算未作答辩。被告王宝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曾多次委托原告印制印刷品。2006年1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000元。被告对该加工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000元并赔偿起诉后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宝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新代印业有限公司加工费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5000元自201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宝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同

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

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10000402797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