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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滕商初字第2675号

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惠晓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惠晓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商初字第2675号

原告: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世宪,董事长。

被告:厦门市惠晓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施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腾飞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惠晓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厦门市惠晓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序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