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骆忠尧。
委托代理人:管小荣。
被告:吴维明。
委托代理人:许建华。
被告:赖清云。
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忠尧与被告吴维明、赖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忠尧与案外人张顺军达成协议,张顺军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工程款61万元,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忠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8元,准予原告免交。(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
人民陪审员 胡俊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