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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民初字第357号

骆忠尧与吴维明、赖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忠尧,吴维明,赖清云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骆忠尧。

委托代理人:管小荣。

被告:吴维明。

委托代理人:许建华。

被告:赖清云。

委托代理人:吴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忠尧与被告吴维明、赖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忠尧与案外人张顺军达成协议,张顺军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工程款61万元,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忠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8元,准予原告免交。(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

人民陪审员  胡俊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