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朱显明,男,汉族,1949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祝怀蝉,女,汉族,1948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唐永芬,女,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1,女,汉族,199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2,女,汉族,200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3,男,汉族,2008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曾昭雄,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显明、祝怀蝉、唐永芬、朱某1、朱某2、朱某3诉被执行人曾昭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产、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建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