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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执字第1010号

朱显明、祝怀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显明;祝怀蝉;唐永芬;朱某1;朱某2;朱某3;曾昭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朱显明,男,汉族,1949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祝怀蝉,女,汉族,1948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唐永芬,女,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1,女,汉族,199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2,女,汉族,200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朱某3,男,汉族,2008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曾昭雄,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显明、祝怀蝉、唐永芬、朱某1、朱某2、朱某3诉被执行人曾昭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产、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建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