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邓建学,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张燕群,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聪,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现居住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陶天宇,男,成年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04之一,注册号:440600000019006。
法定代表人:郭利淼。
委托代理人:黄依明,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九号,注册号:44060000004957。
负责人:陈伟光
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梁国韬,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学诉被告李维聪、陶天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梁国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李维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聪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学撤回对被告李维聪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李军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咏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