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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81号

黄玉珍与吴土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珍,吴土秀,黎坤和,黎坤鹏,黎坤美,黎坤梅,张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昌,广东巨龙律师事实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土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述,男,汉族,公民代理。原审被告黎坤和,男,汉族。原审被告黎坤鹏,男,汉族。原审被告黎坤美,女,汉族。原审被告黎坤梅,女,汉族。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坤和,男,汉族。原审被告张燕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昌,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玉珍为与被上诉人吴土秀、原审被告黎坤和、黎坤鹏、黎坤美、黎坤梅、张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玉珍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玉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珍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黄玉珍负担,黄玉珍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辉辉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峰

代理

审判员  侯巍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战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