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5-658、660-664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容,男。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本系列案受理费人民币13200元,本系列案受理费余款人民币129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娟敏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远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