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3953号申请执行人丁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金木水火土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九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29XXXX。法定代表人张祖华,总经理。丁磊与北京金木水火土庄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要求被告北京金木水火土庄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丁磊租赁费二万四千六三百四十八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金木水火土庄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交纳)。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及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10月26日,我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核实,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祖华称,该公司有类似的案件有近百件,公司已不经营,因没有资金,均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金木水火土庄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进行了查封,并对该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进行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
审判长 李兴红
审判员 韦培成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