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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61号

深圳市普林斯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普林斯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深圳市普林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6路金民大厦2102室。营业执照号码:440301104550133

法定代表人:蒋志富,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林良果,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中罗南集团内办公楼。营业执照号码:440600000011036。

法定代表人:赵道印,该公司股东诉讼代理人:严接义,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中罗南集团内办公楼。营业执照号码:440600000017395。

法定代表人:周惠娜,该公司股东诉讼代理人:邱广桥,广东韩晔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方璟华,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林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海盛东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普林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军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咏麟 来源:百度搜索“”